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心派出所
二○一五年高校毕业生户籍迁移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配偶是武汉市常住人口的,可迁入配偶户籍所在地。
二、父母在本人考入高校后迁入武汉的,可迁入父母户籍所在地。
三、本人或配偶购房符合武汉市购买商品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标准的,或本人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武汉市购买住房的,可保留至收房后迁入。
四、升学至武汉地区高校,须将户籍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五、报到地为武汉地区,户籍可保留至2017年8月30日,依规迁入自购房,集体户,或搭户亲友。户籍仍在原籍的也可迁汉。
六、升学至外地高校的,须将户籍迁往录取院校。
七、报到地为非武汉地区非原籍的第三地,具备接收户口条件的,可迁往报到地。
八、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户籍须迁回原籍。
九、毕业后改派到外地的,到同心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换或开具迁移证业务。
十、已开具迁移证未落户,又从外地改派到武汉地区的,需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于今年九月十五日到三十日,交学校户籍科统一办理。